竞业限制义务不能适用于在职期间的普通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不仅包括用人单位的董事、高级技术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而且还包括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因此,凡是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均可以成为竞业限制人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险提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