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手续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档案具有历史性,不可复制。劳动者档案通常由用人单位保管,在档案丢失或毁损后,劳动者也不知道原档案中都有哪些内容,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即便劳动者能够举证,用人单位也无法补办以前的档案,而且,人民法院即便判决了也难以执行。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如果用人单位劳动档案管理中存在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存在赔偿损失的风险。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