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非全日制用用工方式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