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仅约定了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不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7 01:03:26

不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风险提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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