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的情况。
(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
(3)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3
【延伸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