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应当审查是否具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生效要件。
2、若无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或者决议不生效,则认定为个人行为。
3、若具有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且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在接受债务加入时,对债务加入行为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否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金融机构只能向法定代表人个人追究责任,而无法向公司主张权利,影响金融机构最终的债权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