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1、如果建筑物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存在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则不享有优先权;2、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3 13:19:14

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
1、如果建筑物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存在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则不享有优先权;
2、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提示:办理预告登记的注意事项:
1、抵押权预告登记人需在办理预告登记时,准确了解建筑物是否已经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并留取证据;否则,需要及时去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所有权首次登记进展。
2、抵押权预告登记人需随时了解是否达到了办理正式登记的条件,如果自能够办理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则预告登记失效。
3、如果建筑物已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抵押权预告登记人在主张权利时即可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需要再诉请抵押人协助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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