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期延误损失。
1、在施工合同无效时,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后相应违约责任的约定,理应无效,发包人不能再依照该约定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2、同时,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约定的条款无效,故不能直接适用该约定工期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延误的依据。
3、因此,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延误损失,但应由其提供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证据,而不能简单参照无效合同的相关约定认定工期延误或计算违约金。
风险提示:针对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还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将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