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由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2、由于抵债物价格的确定直接影响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的实现,在确定抵押物价格时应经过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当事人合意确定的抵债价格是否合理,应由法院进行审查。若存在恶意进行提高或者是降低抵债物价价格的行为,法院应予以排除。风险提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