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直接安排。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企业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而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跨一个年度安排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实际操作中提前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达成合意后再安排。
风险提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