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风险提示:根据青海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