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拒绝接种新冠疫苗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免疫规划疫苗,居民才有按国家和政府要求接种的义务。截至目前,国家医药总局、新华社等多次强调“强制接种新冠疫苗不可取”,未将新冠疫苗纳入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另外,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也无居民须强制接种新冠疫苗的法律依据。因此,劳动者拒绝接种新冠疫苗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正当理由。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履行社会义务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和人性化管理,多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宣传,采取多种方式激励、鼓励员工接种疫苗,避免不当手段和强硬态度引起员工的逆反心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疫苗管理法》第六条
《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