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可以就其劳动债权对用人单位的财物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行。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https://www.66law.cn/tiaoli/3.aspx#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