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