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免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20年2月起,根据省里统筹安排,企业在最长不超过5个月的减征期限内,减半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风险提示: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主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