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被支持,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即便约定了也是无效条款。这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以“自愿放弃”等形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障。
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