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结论,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
1、企业的规章制度
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不胜任工作着一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致性地表述,要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有了这个,对于后期对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会有很大的帮助。
2、对员工的考核结论
不胜任工作,需要有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而且这一考核结论需要对员工进行告知方可。没有告知的考核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证明效力的。员工可以不认可考核结论,但是企业不能不告知员工考核结论。
3、员工工作中表现的具体罗列
对于员工不胜任工作这一结论,需要从员工的工作表现中具体体现。所以企业要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做一个概括性的表述,这一表述要体现出员工的哪些行为,使企业认为不能胜任工作。这些表现无需员工认可,但是企业应当进行总结,以求在后期仲裁或者沟通的过程中。使企业的不胜任工作这一结论,能够足够的实际表现支持。
4、员工的主管表述
这一证据虽然不足以作为凭据, 却可以影响中立者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评定和判断。
5、客户的投诉记录
员工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时,一般情况下,也会受到客户的投诉。对于这些投诉记录,企业需要保存完整,以备证据之用。
风险提示: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对于初次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进行岗位调整。这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权利时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1. 岗位调整应当合理,应当与劳动者原工作存在联系。
2.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拒绝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予应合法应对。比如,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劳动者拒绝调整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可以对初次考核不合格的劳动者进行培训。
(三)协商处理。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变更合同、调整薪酬、终止劳动合同等多种方式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处理。在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与劳动者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将劳动者的岗位、薪酬或者劳动期限进行调整变更。
(四)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已经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者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的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