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企业无法证明签过劳动合同;
还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员工离职时拿走由用人单位保管的劳动合同。当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败诉。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四、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
五、规章制度未公示;
六、规章制度虽经公示但未保留证据;
七、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书未送达员工;
九、滥用解除权。
风险提示:很多用人单位常常以如“与企业发展方向不符”、“不符合企业文化”等一些自以为很合理的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依然认为自己的决定合理合法。
事实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程序做出了严格限定,任何不是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非法的,这种解除行为,当然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