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
(二)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2、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
1、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2、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风险提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