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效力如何(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效力)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有没有效,要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1、相关法律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2、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5 06:56:52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有没有效,要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
1、相关法律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2、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为由,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予以肯定。
投标人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居间人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居间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若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也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称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居间合同无效,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如果居间双方的签章真实有效,并且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居间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等法定无效的情形,内容就合法了。形式和内容有任一个不合法的,就可能因为无效而得不到保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辟谣】
问:居间合同产生的权利不能够转让吗
答:居间合同产生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该权利需符合的条件是,存在合法有效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可转让的权利;权利人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一致;以及权利人通知了债务人其转让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提醒】
问:居间合同与招投标的关系是什么?
答: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承发包中,也常见有居间服务,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标的较大,订立合同过程涉及因素复杂,实践中常见对于是否提供了居间服务,报酬的高低等等发生争议。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合同也呈现出其较普通居间合同不同的特点。
招投标制度是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来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投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进行实质性磋商。从这些规定来看,招投标程序中所有信息都是公开的,而居间服务则是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来促成交易,极容易产生有串标或损害其他投标人权益的行为。如果居间合同中有关于提供必要信息、推荐关系人促成中标,或实际有串标等违法行为时,则居间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而归于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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