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中挂靠人的部分工程款可以追回。
1、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
2、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
3、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风险提示:为了避免结算风险和杜绝包工头等转嫁风险搞投机,要尽量杜绝把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更不要为了一点可怜的管理费允许他人挂靠,因为那是“百分之几的收益,百分百的风险”。如果存在转包、分包或挂靠,要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向实际施工人处派驻监督人员,作好质量、工期控制,尤其做好财务控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