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书;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证明;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风险提示: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分所律师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