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风险提示: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法律依据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