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行良好;
(二)上期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5%以上;
(三)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
(四)拟投资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主要为该保险集团提供共享服务;
(五)银保监会关于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
风险提示:保险集团公司不得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权限、流程和责任,落实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