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风险提示: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
(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