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年期(含)以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逾期达3个月者,或1年期以上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者,贷款人有权要求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贷款逾期的相关事项:
1、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且未申请展期(或展期未获批准)的欠款,按逾期贷款处理。
2、分期还款的逾期贷款处理:借款人在划款日后10日内归还不作逾期处理;10日内仍不归还的,从第11日起转入逾期,并从应扣款日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3、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在贷款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计算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