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