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5 22:06:58
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岳某与贾某、林某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镇海砖瓦厂合伙组织执行人洪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为贾某夫妇借款提供担保,该行为尽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损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但不影响担保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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