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对解除劳动合同又恢复后的工资发放如何规定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4 00:34:27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如果是程序方面存在瑕疵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如果实体方面存在瑕疵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合法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作为规章制度的载体即员工手册必须履行民主协商、公示告知之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对于奖惩的界定还必须清晰、明确,同时,劳动者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二,用人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还应征求本公司工会或上级工会意见;
第三,处分决定合法送达后还应给予劳动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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