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合法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作为规章制度的载体即员工手册必须履行民主协商、公示告知之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对于奖惩的界定还必须清晰、明确,同时,劳动者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二,用人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还应征求本公司工会或上级工会意见;
第三,处分决定合法送达后还应给予劳动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