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解除。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二)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