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准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