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