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完全由当事人自己自由决定。婚前财产公证,是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的财产,通过公证处,对其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的证明。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分割。这就会出现夫妻在离婚时,因为某项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争议的现象。也可能发生本来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却在离婚时被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在于,可以把夫妻在结婚前的财产状况记录清楚。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就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证明某项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不需要予以分割。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婚前财产要公证,因此不公证是可以的。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完全由当事人自己自由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公证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