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5 02:36:00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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