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7 04:41:57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协议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以知道准许双方离婚的原则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民法典》列举了四种法定情形。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