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8 11:04:5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分居的租赁合同,可以是遭受家庭暴力行为的诊疗记录,可以是对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短信,视频,音频,又或者是平时各方的短信往来等。无论如何,婚姻不易,若确实感情破裂,则在准备离婚过程中应当注意日常往来记录资料的收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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