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7 00:46:18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准备好上述这些足以判决离婚的基础证据后,针对主张的财产及小孩的抚养权,均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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