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4 12:44:04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一方有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可认定为离婚转移资产,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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