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提交下面以下三个方面的证据,第一是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及感情破裂的证据,主要是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其他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第二是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证据主要是孩子的出生证明及抚养孩子有利条件的证据,第三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方面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