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1 16:08:04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发布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但是后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都使用了“同居”的概念,去掉了“非法”两个字。所以先行法律已经不再使用非法同居这个概念。这样的变化反映出法律及群众对待未婚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态度,由最初的道德评价趋向于对于事实的描述。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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