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8 21:47: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主要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等。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另外,同居前或解除同居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同居期间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也不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