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2 14:05:20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婚前所有,并不会随着夫妻生活年限的增加而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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