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又或者女方有抚养条件确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随父方生活。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四、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至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