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4 09:46:26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应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为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则应当另行制定离婚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签收的时间不一致,以最后一方签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如果出现特殊情形,即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事实上,法院在主持双方调解的时候,往往都在笔录的后端,即归纳双方达成的协议时,都写上一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为了适用上述特殊生效方式而制作的,可见,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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