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根据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法院,具体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