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3 04:34:18
强制婚检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它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但新的《母婴保健法》实施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全国一道推行自愿婚检,取消了强制婚检。但取消强制婚检,并不等于取消婚检,因为婚检是为了男女双方的幸福。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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