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也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权利,也就是说离婚后谁抚养小孩,双方还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就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能力再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比如出车祸瘫痪了,自己都照顾不了自己,为了子女更好的生活这个时候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子女双方对子女是有优先抚养权的,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死亡了,子女是可以回到另一方那里的,不适用继承法来继承的。
第二种情况就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孩子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为了孩子成长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
第三种情况就是如果孩子有决定能力的情况下,比如已经董事了,可以决定跟着父母任意一方,这个前提是当然对方愿意接收,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根据孩子的意志来决定的。
当然,法定的变更抚养权情形,并不是只要已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就可以把孩子领走,这个是需要走法律途径确认的,确认的程序就是通过法院判定,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另一方是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查确实有上面的情形出现,并且经过全方面考虑,觉得跟着另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可以判定孩子跟着另一方,变更抚养权,也就是说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当然双方都同意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