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送养儿子收取营养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收取适当的营养费是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5 03:48:34

收取适当的营养费是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一)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

(三)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