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部门经理“干股”是否合法?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干股的规定,但我国《公司法》第11条、第22条、第30条和第31条均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7 01:08:48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干股的规定,但我国《公司法》第11条、第22条、第30条和第31条均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据此,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必须载入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之中,并由公司核发出资证明书和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这几个方面是确认某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不是公司股东的标准,不具备这几个方面的条件就不是公司股东,既不能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也不承担公司股东的义务。按照你来信所说的情形,你当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你与公司签订的内部合同也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原因是公司给你干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合同法》第58条还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实际履行了该合同的规定,双方都已经无法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你履行合同期间公司应该将所取得的利润给你3%作为你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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